12.2 给水


12.2.1 锦纶生产应控制新鲜水用量,并应采用重复利用、循环使用等措施。
12.2.2 给水系统的划分应根据生产、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、水温、水压和水量的要求,分别设置直流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管道系统。
12.2.3 锦纶生产所需的生产用水、除盐水、循环冷却水的水质、水温、水压和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。全厂新鲜水的总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量、生产用水量、除盐水制备用水量、循环冷却水和冷冻水的补充水量、公用设施用水量及未预见用水量计算,未预见用水量可按其他新鲜水用水量总和的15%~20%计算。总用水量应结合用水同时使用情况计算。
12.2.4 锦纶工厂循环冷却水的浓缩倍数不宜小于5,且不应小于3,水质及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》GB/T50050的有关规定。
12.2.5 全厂生产用水的重复使用率不宜小于95%。
12.2.6 各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确定,支管道设计宜按秒流量计算。管道设计压力应按设计流量及最不利点所需压力,结合管网布置,经计算确定。当采用生产、消防合用给水系统时,应按消防时的合并流量、压力进行复核。
条文说明
12.2.2 锦纶工厂的给水系统主要包括生活给水、生产给水、消防给水、除盐水、循环冷却水和冷冻水系统等,由于各给水系统对水质、水温、水压和水量的要求不同,所以给水系统的划分应经过综合比较后确定,其中循环冷却水和冷冻水应为重复使用系统。
12.2.3 锦纶生产所需的生产水、除盐水、循环冷却水的水质、水温、水压和水量,应由工艺和相关专业确定并提供设计条件。锦纶生产所需的总用水量包括新鲜水和重复使用水量。其中新鲜水设计用水量包括生活用水量、生产用水量、除盐水制备水量、循环冷却水和冷冻水的补充水量、公用设施用水量和未预见用水量,其中未预见用水量可按其他新鲜水用水量总和的15%~20%计算,用水量宜结合工程同时使用情况计算,防止计算用水量偏大,造成工程不必要的浪费。重复使用水量包括循环冷却水量、冷冻水量及回用水量等。
12.2.4 锦纶工厂的循环冷却水系统通常采用间冷开式系统,冷却水的补充水往往在新鲜水的消耗量中占有很大比重,为了缓解水资源紧缺的局面,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,在现有技术条件下应尽可能提高循环冷却水浓缩倍数,从而降低补充水量。目前国内外很多企业循环冷却水浓缩倍数能达到5倍以上,所以本次标准修订将锦纶工厂循环冷却水的推荐浓缩倍数从3倍提高到5倍,且规定不应小于3倍。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及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》GB/T50050的有关规定。
12.2.5 根据近年来我国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有关要求,结合近几年锦纶工厂的设计实践,锦纶工厂的给水重复使用率均能达到95%以上,故确定本条作为锦纶工厂设计应达到的基本要求。重复使用率按下式计算:
12.2.6 在锦纶生产过程中,由于各给水系统用水量的大小存在不确定性,所以本条强调各给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高时用水量确定,支管道设计宜按秒流量计算。而管道设计的沿程水头损失可按现行国家标准《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》GB50015提供的计算公式进行计算:
    式中:
    i一管道单位长度水头损失(kPa/m);
    d j—管道计算内径(m);
    q g—给水设计流量(m³/s);
    C h—海澄-威廉系数,对各种塑料管、内衬(涂)塑管,C=140;对铜管、不锈钢管,C h=130;对衬水泥、树脂的铸铁管,C h=130;对普通钢管、铸铁管,C h=100。
    由于国内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已按现行国家标准《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》GB50160的规定将生产给水系统和消防给水系统分为各自独立系统,各系统的管道压力可按各自系统进行计算。而对于小型企业,采用生产、消防合用给水系统时应按消防时的流量、压力进行复核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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